李建锋律师亲办案例
大年初一砍掉手,事出有因获轻判
来源:李建锋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3-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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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年初一砍掉手,事出有因获轻判 ---李建锋律师办理徐某某故意伤害案手记 【导读】 2003年春节前的腊月二十七,大龄剩男徐某某,终于与经媒人介绍认识不久的张某某举办了婚礼。新婚之夜,新娘拒绝新郎亲近,第二天一大早,新娘借口离开,终天未归。眼看第三天就是除夕,好不容易才等到新娘回家,新郎自是欢喜,谁知道,除夕夜,新娘竟与带回的表妹同室,把新郎拒之门外。除夕夜,想着自己的婚事,想到几天来的冷遇,还有新娘的种种不合常理的迹象,满怀委屈的新郎,在大年初一早晨,踹来了新房,举起了斧头向新娘的手腕砍下----逃亡三年,面临法律的审判---- 【基本案情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:张XX 被告人:徐XX,大龄剩男 辩护人: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 李建锋律师 一审法院: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 一审案号:(2006)陕刑初字第238号 2003年2月1日8时许,新婚不久的被告人徐XX与妻子张XX因感觉妻子不忠在家中发生争吵并厮打。厮打过程中,被告人徐XX从电视柜的抽屉内取出一把铁质斧头将受害人张XX的左手从腕部砍掉。被告人徐XX将砍掉的左手和行凶使用的斧头扔到楼下后逃跑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于案发当天入住陕州医院,次日转陕西省建材医院做接肢手术。 经鉴定,被害人张XX的损伤程度属重伤,伤残等级为四级。 徐某某大年初一出逃后的逃亡岁月,持续了三年有余,2006年4月21日杭州市公安局望江派出所干警将被告人徐XX抓获。 陕县人民检察院以陕检刑诉(2006)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X犯故意伤害罪,于2006年10月12日向陕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在诉讼过程中,被害人张XX要求被告人徐XX赔偿经济损失。 陕县人民法院做出(2006)陕刑初字第2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,判决被告人徐XX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剥夺政治权利二年;被告人徐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41858.72元。 大年初一砍掉手,事出有因获轻判 ---李建锋律师办理徐某某故意伤害案手记 【导读】 2003年春节前的腊月二十七,大龄剩男徐某某,终于与经媒人介绍认识不久的张某某举办了婚礼。新婚之夜,新娘拒绝新郎亲近,第二天一大早,新娘借口离开,终天未归。眼看第三天就是除夕,好不容易才等到新娘回家,新郎自是欢喜,谁知道,除夕夜,新娘竟与带回的表妹同室,把新郎拒之门外。除夕夜,想着自己的婚事,想到几天来的冷遇,还有新娘的种种不合常理的迹象,满怀委屈的新郎,在大年初一早晨,踹来了新房,举起了斧头向新娘的手腕砍下----逃亡三年,面临法律的审判---- 【基本案情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:张XX 被告人:徐XX,大龄剩男 辩护人: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 李建锋律师 一审法院: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 一审案号:(2006)陕刑初字第238号 2003年2月1日8时许,新婚不久的被告人徐XX与妻子张XX因感觉妻子不忠在家中发生争吵并厮打。厮打过程中,被告人徐XX从电视柜的抽屉内取出一把铁质斧头将受害人张XX的左手从腕部砍掉。被告人徐XX将砍掉的左手和行凶使用的斧头扔到楼下后逃跑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于案发当天入住陕州医院,次日转陕西省建材医院做接肢手术。 经鉴定,被害人张XX的损伤程度属重伤,伤残等级为四级。 徐某某大年初一出逃后的逃亡岁月,持续了三年有余,2006年4月21日杭州市公安局望江派出所干警将被告人徐XX抓获。 陕县人民检察院以陕检刑诉(2006)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X犯故意伤害罪,于2006年10月12日向陕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在诉讼过程中,被害人张XX要求被告人徐XX赔偿经济损失。 陕县人民法院做出(2006)陕刑初字第2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,判决被告人徐XX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剥夺政治权利二年;被告人徐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41858.72元。 大年初一砍掉手,事出有因获轻判 ---李建锋律师办理徐某某故意伤害案手记 【导读】 2003年春节前的腊月二十七,大龄剩男徐某某,终于与经媒人介绍认识不久的张某某举办了婚礼。新婚之夜,新娘拒绝新郎亲近,第二天一大早,新娘借口离开,终天未归。眼看第三天就是除夕,好不容易才等到新娘回家,新郎自是欢喜,谁知道,除夕夜,新娘竟与带回的表妹同室,把新郎拒之门外。除夕夜,想着自己的婚事,想到几天来的冷遇,还有新娘的种种不合常理的迹象,满怀委屈的新郎,在大年初一早晨,踹来了新房,举起了斧头向新娘的手腕砍下----逃亡三年,面临法律的审判---- 【基本案情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:张XX 被告人:徐XX,大龄剩男 辩护人: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 李建锋律师 一审法院: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 一审案号:(2006)陕刑初字第238号 2003年2月1日8时许,新婚不久的被告人徐XX与妻子张XX因感觉妻子不忠在家中发生争吵并厮打。厮打过程中,被告人徐XX从电视柜的抽屉内取出一把铁质斧头将受害人张XX的左手从腕部砍掉。被告人徐XX将砍掉的左手和行凶使用的斧头扔到楼下后逃跑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于案发当天入住陕州医院,次日转陕西省建材医院做接肢手术。 经鉴定,被害人张XX的损伤程度属重伤,伤残等级为四级。 徐某某大年初一出逃后的逃亡岁月,持续了三年有余,2006年4月21日杭州市公安局望江派出所干警将被告人徐XX抓获。 陕县人民检察院以陕检刑诉(2006)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X犯故意伤害罪,于2006年10月12日向陕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在诉讼过程中,被害人张XX要求被告人徐XX赔偿经济损失。 陕县人民法院做出(2006)陕刑初字第2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,判决被告人徐XX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剥夺政治权利二年;被告人徐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41858.72元。 大年初一砍掉手,事出有因获轻判 ---李建锋律师办理徐某某故意伤害案手记 【导读】 2003年春节前的腊月二十七,大龄剩男徐某某,终于与经媒人介绍认识不久的张某某举办了婚礼。新婚之夜,新娘拒绝新郎亲近,第二天一大早,新娘借口离开,终天未归。眼看第三天就是除夕,好不容易才等到新娘回家,新郎自是欢喜,谁知道,除夕夜,新娘竟与带回的表妹同室,把新郎拒之门外。除夕夜,想着自己的婚事,想到几天来的冷遇,还有新娘的种种不合常理的迹象,满怀委屈的新郎,在大年初一早晨,踹来了新房,举起了斧头向新娘的手腕砍下----逃亡三年,面临法律的审判---- 【基本案情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:张XX 被告人:徐XX,大龄剩男 辩护人: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 李建锋律师 一审法院: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 一审案号:(2006)陕刑初字第238号 2003年2月1日8时许,新婚不久的被告人徐XX与妻子张XX因感觉妻子不忠在家中发生争吵并厮打。厮打过程中,被告人徐XX从电视柜的抽屉内取出一把铁质斧头将受害人张XX的左手从腕部砍掉。被告人徐XX将砍掉的左手和行凶使用的斧头扔到楼下后逃跑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于案发当天入住陕州医院,次日转陕西省建材医院做接肢手术。 经鉴定,被害人张XX的损伤程度属重伤,伤残等级为四级。 徐某某大年初一出逃后的逃亡岁月,持续了三年有余,2006年4月21日杭州市公安局望江派出所干警将被告人徐XX抓获。 陕县人民检察院以陕检刑诉(2006)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X犯故意伤害罪,于2006年10月12日向陕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在诉讼过程中,被害人张XX要求被告人徐XX赔偿经济损失。 陕县人民法院做出(2006)陕刑初字第2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,判决被告人徐XX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剥夺政治权利二年;被告人徐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41858.72元。 大年初一砍掉手,事出有因获轻判 ---李建锋律师办理徐某某故意伤害案手记 【导读】 2003年春节前的腊月二十七,大龄剩男徐某某,终于与经媒人介绍认识不久的张某某举办了婚礼。新婚之夜,新娘拒绝新郎亲近,第二天一大早,新娘借口离开,终天未归。眼看第三天就是除夕,好不容易才等到新娘回家,新郎自是欢喜,谁知道,除夕夜,新娘竟与带回的表妹同室,把新郎拒之门外。除夕夜,想着自己的婚事,想到几天来的冷遇,还有新娘的种种不合常理的迹象,满怀委屈的新郎,在大年初一早晨,踹来了新房,举起了斧头向新娘的手腕砍下----逃亡三年,面临法律的审判---- 【基本案情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:张XX 被告人:徐XX,大龄剩男 辩护人: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 李建锋律师 一审法院: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 一审案号:(2006)陕刑初字第238号 2003年2月1日8时许,新婚不久的被告人徐XX与妻子张XX因感觉妻子不忠在家中发生争吵并厮打。厮打过程中,被告人徐XX从电视柜的抽屉内取出一把铁质斧头将受害人张XX的左手从腕部砍掉。被告人徐XX将砍掉的左手和行凶使用的斧头扔到楼下后逃跑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于案发当天入住陕州医院,次日转陕西省建材医院做接肢手术。 经鉴定,被害人张XX的损伤程度属重伤,伤残等级为四级。 徐某某大年初一出逃后的逃亡岁月,持续了三年有余,2006年4月21日杭州市公安局望江派出所干警将被告人徐XX抓获。 陕县人民检察院以陕检刑诉(2006)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X犯故意伤害罪,于2006年10月12日向陕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在诉讼过程中,被害人张XX要求被告人徐XX赔偿经济损失。 陕县人民法院做出(2006)陕刑初字第2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,判决被告人徐XX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剥夺政治权利二年;被告人徐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41858.72元。 大年初一砍掉手,事出有因获轻判 ---李建锋律师办理徐某某故意伤害案手记 【导读】 2003年春节前的腊月二十七,大龄剩男徐某某,终于与经媒人介绍认识不久的张某某举办了婚礼。新婚之夜,新娘拒绝新郎亲近,第二天一大早,新娘借口离开,终天未归。眼看第三天就是除夕,好不容易才等到新娘回家,新郎自是欢喜,谁知道,除夕夜,新娘竟与带回的表妹同室,把新郎拒之门外。除夕夜,想着自己的婚事,想到几天来的冷遇,还有新娘的种种不合常理的迹象,满怀委屈的新郎,在大年初一早晨,踹来了新房,举起了斧头向新娘的手腕砍下----逃亡三年,面临法律的审判---- 【基本案情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:张XX 被告人:徐XX,大龄剩男 辩护人: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 李建锋律师 一审法院: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 一审案号:(2006)陕刑初字第238号 2003年2月1日8时许,新婚不久的被告人徐XX与妻子张XX因感觉妻子不忠在家中发生争吵并厮打。厮打过程中,被告人徐XX从电视柜的抽屉内取出一把铁质斧头将受害人张XX的左手从腕部砍掉。被告人徐XX将砍掉的左手和行凶使用的斧头扔到楼下后逃跑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于案发当天入住陕州医院,次日转陕西省建材医院做接肢手术。 经鉴定,被害人张XX的损伤程度属重伤,伤残等级为四级。 徐某某大年初一出逃后的逃亡岁月,持续了三年有余,2006年4月21日杭州市公安局望江派出所干警将被告人徐XX抓获。 陕县人民检察院以陕检刑诉(2006)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X犯故意伤害罪,于2006年10月12日向陕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在诉讼过程中,被害人张XX要求被告人徐XX赔偿经济损失。 陕县人民法院做出(2006)陕刑初字第2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,判决被告人徐XX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剥夺政治权利二年;被告人徐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41858.72元。 大年初一砍掉手,事出有因获轻判
---李建锋律师办理徐某某故意伤害案手记
【导读】
2003年春节前的腊月二十七,大龄剩男徐某某,终于与经媒人介绍认识不久的张某某举办了婚礼。新婚之夜,新娘拒绝新郎亲近,第二天一大早,新娘借口离开,终天未归。眼看第三天就是除夕,好不容易才等到新娘回家,新郎自是欢喜,谁知道,除夕夜,新娘竟与带回的表妹同室,把新郎拒之门外。除夕夜,想着自己的婚事,想到几天来的冷遇,还有新娘的种种不合常理的迹象,满怀委屈的新郎,在大年初一早晨,踹来了新房,举起了斧头向新娘的手腕砍下----逃亡三年,面临法律的审判----
【基本案情】
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:张XX
被告人:徐XX,大龄剩男
辩护人: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   李建锋律师
一审法院: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
一审案号:(2006)陕刑初字第238号
2003年2月1日8时许,新婚不久的被告人徐XX与妻子张XX因感觉妻子不忠在家中发生争吵并厮打。厮打过程中,被告人徐XX从电视柜的抽屉内取出一把铁质斧头将受害人张XX的左手从腕部砍掉。被告人徐XX将砍掉的左手和行凶使用的斧头扔到楼下后逃跑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于案发当天入住陕州医院,次日转陕西省建材医院做接肢手术。
经鉴定,被害人张XX的损伤程度属重伤,伤残等级为四级。
徐某某大年初一出逃后的逃亡岁月,持续了三年有余,2006年4月21日杭州市公安局望江派出所干警将被告人徐XX抓获。
陕县人民检察院以陕检刑诉(2006)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X犯故意伤害罪,于2006年10月12日向陕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在诉讼过程中,被害人张XX要求被告人徐XX赔偿经济损失。
陕县人民法院做出(2006)陕刑初字第2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,判决被告人徐XX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剥夺政治权利二年;被告人徐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41858.72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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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建锋律师主办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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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办案经验丰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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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李建锋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河南智航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112*********37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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